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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质量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的指导意见》
2022-11-21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中“加强直接融资支持”“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广设立‘专精特新’专板”的要求,近日,证监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高质量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旨在推动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专板建设,加大组织协调、数据共享、政策资源整合和支持力度,逐步建立起符合场外市场特点和优质中小企业需求的基础服务体系、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和上市规范培育体系,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作用发挥,通过与其他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衔接,提升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能力,更大力度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关于高质量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的指导意见
证监办函〔2022〕84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激发涌现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决策部署,提高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以下简称专板)建设质量,更好地服务中小企业,按照《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建设目标
专板建设应聚焦于服务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提升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能力,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整合政府和市场各方资源,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完善综合金融服务和上市规范培育功能,提升优质中小企业规范发展质效,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推进高标准建设
(一)规范设立条件。设立专板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安全规范运营,业务、风控等管理制度健全,近3年内未发生风险事件或风险事件已处置完成,无违法违规行为,且有关监管要求和规范性事项均已落实或整改完毕。运营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设立专板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还应在专板设立后一年内满足下列条件(本意见发布前已设立专板的地区应在本意见发布一年内满足下列条件): 1. 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净资产达到1.5亿元以上; 2. 自行建设专板的专板服务部门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企业上市辅导、投行或金融服务相关工作经验,专板服务相关部门50%以上员工具有2年以上前述工作经验;与证券公司合建专板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和证券公司应明确服务专板的部门和人员,且相关人员满足前述工作经验; 3. 自建地方业务链,且满足《区域性股权市场区块链建设要求》《区域性股权市场区块链建设评价要点》关于应用服务和生态建设有关要求。 (二)聚焦服务对象。优先引导下列企业进入专板进行孵化、规范、培育: 1. 省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价或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 政府投资基金所投资的企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 3. 其他符合专精特新发展要求或具有相应潜力的企业。 (三)简化入板程序。区域性股权市场应简化企业进入专板的流程和手续,不需要中介机构推荐,不按挂牌、展示分类,统称为培育企业。符合专板准入条件的企业可自行提交或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优质中小企业申报或认定材料申请进入专板,也可由投资该企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企业提供贷款或服务的银行、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提交尽调材料或已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材料申请进入专板。 (四)明确建设方案。拟设立专板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制定专板具体建设方案,明确建设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时间表和路线图,并以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报送证监会办公厅备案后实施。
三、推动高质量运行
(五)分层管理体系。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对专板企业建立分层管理体系,并为各层企业提供与其特点和需求相适应的基础服务和综合金融服务。根据企业发展情况每年调整其所在层次,及时清退不符合准入条件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1. 孵化层:尚未达到规范层或培育层标准的专板企业。 2. 规范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获得过B轮以上私募股权融资的专板企业。 3. 培育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拟上市后备企业;主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指标达到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相应指标50%以上,且具备上市潜力或具有明确上市规划的企业。鼓励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和拟申请IPO的全国股转系统摘牌企业进入培育层。 (六)登记托管要求。进入专板的企业应按照证监会统一登记托管要求(另行制定)进行登记托管。企业进入专板后60个工作日内经确权的股份(股权)数量应达到股份(股权)总数的75%以上,培育层企业应达到80%以上;未确权的部分应设立股份(股权)托管账户进行专户管理,并明确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进入专板后的股权变动记录要清晰完整,有据可查。 (七)信息披露原则。区域性股权市场应根据“非必要不披露”原则建立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定向信息披露系统。未进行过股权或债权融资的企业可自愿选择披露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过股权或债权融资的企业应根据外部投资人要求或有关监管要求定期定向披露信息。 (八)完善企业数据库。区域性股权市场要建立涵盖企业基本信息、已披露信息、通过服务和调研走访积累的信息等多维度信息的企业数据库,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企业权益的前提下,加强信息共享和应用,结合地方政务信息及从其他第三方获取的信息为企业进行精准画像、信用评价等。企业相关信息应根据企业授权或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外提供或使用,且信息及使用情况应进行区块链存证。
四、提供高水平服务
(九)强化基础服务。区域性股权市场应整合内外部及线上线下服务资源,建立符合中小企业需求和特点的基础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管理支持、管理咨询、培训交流、政策对接等一站式服务,并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推出支持企业发展的举措和服务产品。 (十)优化融资服务。区域性股权市场应结合各层企业特点和需求,综合运用股权、债券、信贷以及地方金融工具,设计形成差异化的金融产品体系,组织开展融资对接活动,为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以企业获得融资总额、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融资渠道等来衡量服务能力。支持各地依托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中小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促进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融资对接。 1. 加强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联系,根据企业融资需求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路演、推送优质企业,适时撮合被投项目的承接转让。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做好投后管理和企业赋能。设计优化股份(股权)非公开发行业务流程,保证股份(股权)变动信息可追溯。 2. 规范发展可转债业务,严格落实有关监管要求,坚持服务当地中小微企业的定位,规范发行人资质,加强审核把关,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加强产品合规及风险管控。 3. 联合商业银行等信贷机构围绕企业需求,打造专属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化信贷服务,持续增强为企业对接信贷的能力。 4. 深化与省内担保机构合作,为企业债权类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建立担保机构对企业融资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担保机构开展投担联动业务。 (十一)加强上市培育。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当进一步加强与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和交流互通,向中小企业提供优质专业服务,从产融两方面共同做好专板企业上市培育工作。 1. 定期对企业进行调研走访,了解和收集企业在融资、上市(挂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困难和需求,并提供专业意见,为企业培育工作积累必要的基础信息。 2. 支持企业在上市前2~3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帮助企业增强合规和规范治理意识,规范财务运作,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升合规管理能力。 3. 联合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以及优质证券服务机构,持续为企业提供规范运作、上市(挂牌)辅导、并购重组等方面的培训、咨询和服务,协助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总结推广上市成功案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经验做法。 4. 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可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共同建立企业上市培育系统,强化上市培育机制。 (十二)股权激励服务。区域性股权市场要为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股份(股权)、期权提供登记托管、转让、信息披露等相关服务。专板企业可以按照《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鼓励服务创新。区域性股权市场在基础服务、融资服务、投后服务、财务顾问、创业债权、优先股(权)等某一领域有较为深入探索并取得一定经验的,可申请单项业务试点,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差异化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以在做好风险隔离的前提下,依法成立1家控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资对象应为机构投资者,投资对象主要为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的企业,或者投资后6个月内进入区域性股权市场。
五、加强有机联系
(十四)建设服务基地。鼓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依托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属地服务基地、培训基地和上市推广基地,为上市(挂牌)企业提供属地化服务,组织开展询价、路演及上市(挂牌)仪式等;加强培训资源合作共享,对拟上市企业开展规范治理、信息披露等资本市场相关培训。建立经常性交流联络机制,鼓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人员互相挂职机制。 (十五)加强合作对接。全国股转系统要同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针对专板培育层企业的合作衔接机制。 1. 支持全国股转系统对符合条件的专板培育层企业建立挂牌绿色通道。对于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且监管机制较为完备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探索开展“公示审查”白名单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白名单,公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申请材料和企业在专板期间积累的数据和信披材料,公示无异议即通过审核。 2. 专板培育层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挂牌后转入创新层或申请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的,探索在专板培育层发生的外部投资者对企业股权和可转债投资额计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规定的累计融资金额内。 3. 支持全国股转系统与区域性股权市场通过监管链建立信披通、监管通、技术通、账户通的对接机制。区域性股权市场参照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监管要求,加强对全国股转系统拟挂牌企业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的持续规范,实现申请文件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XBRL(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化,并与中国结算建立账户对接机制。 (十六)支持股权激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认可专板企业依法合规实施并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登记托管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在符合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相关规则或指引以及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结算业务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在发行上市(挂牌)过程中不必进行清理。 (十七)数据信息联通。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可以通过证监会监管链调用专板企业数据、登记托管信息、股权变动信息及专板企业相关的地方政务信息,将其作为发行审核参考。证券公司可以根据企业授权调用上述信息。
六、完善市场生态
(十八)推动券商参与。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业务特点和企业需求,在做好与场内业务风险隔离的情况下,设立专门从事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业务的一级子公司或普惠服务部门,为专板企业提供规范培育、投融资对接、财务顾问、证券承销、改制辅导等服务,探索形成适合场外市场特点的业务模式以及业务管理、合规风控、绩效考核等管理制度。依法支持证券公司参控股运营机构,联合地方政府、运营机构依法合规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专板企业的专项投资基金。 (十九)加强自律管理。区域性股权市场要建立完善专板自律管理规则,通过提升人员能力和水平、完善制度、加强信息建设等方式,切实提高自律管理能力,提升风险防控实效。加强中介机构自律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的要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报送证券业协会或相关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应对区域性股权市场报送的已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中介机构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共享,并制定自律规则指导区域性股权市场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七、加强组织保障
各省级金融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证监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和工作协同,有力推进专板建设工作,有效服务优质中小企业;建立企业上市快速协调机制,指导区域性股权市场对接协调相关部门。 (二十)省级金融局要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监测,及时处置发现的问题和风险。推动建立证监会监管链通过地方业务链对地方政务信息的调用通道。推动建立针对债权类融资产品的风险补偿机制,设立专项风险补偿基金。推动优化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方式,引导区域性股权市场发挥服务功能,以企业在板获得的融资金额等为依据,对企业或运营机构进行奖补,弱化对运营机构的盈利考核要求。推动建立市场监管部门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股权登记对接机制。 (二十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积极参与专板建设,牵头建立本区域优质中小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和名单推送共享机制,引导本区域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进入专板;以中小企业需求为导向,积极提供更加精准的服务,支持在板企业参加“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对接活动、“千校万企”协同创新伙伴行动等。鼓励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对于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承办“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区域赛等活动。 (二十二)证监局要积极作好指导协调工作,可利用开展创新试点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对辅导对象进行培育规范,并开展辅导验收工作。 (二十三)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对专板建设情况、阶段性建设目标、功能作用发挥等情况进行跟踪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企业提供的基础服务情况、企业数据库建设情况、服务企业满意度情况、为企业实现融资情况、培育上市(挂牌)公司情况等。 专板建设有关内容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监管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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