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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

2023-10-10
苏高新管〔2023〕94号

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管理委员会,综保区、度假区、狮山商务创新区管理办公室,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部委室局,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2023年第11次常务会议(区深改办2023年第11次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
为抓住多层次资本市场带来的发展机遇,进一步引导企业通过资本运作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苏府〔2021〕32号)、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苏州上市公司做优做强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府办〔2022〕154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实践,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拟上市(挂牌)企业和上市企业认定标准
1.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进入实质操作阶段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境内外成功上市的公司。
2.拟上市(挂牌)企业必须是注册在苏州高新区或拟境外及红筹架构境内上市但主要经营地在苏州高新区的企业。
3.将注册地迁入我区的境内外上市公司。
二、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
1.为促进企业上市,通过分阶段给予企业总额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
第一阶段:完成上市申报材料受理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二阶段:完成证监会注册受理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第三阶段:正式发行上市给予不高于300万元奖励。
境外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不高于600万元的奖励。
2.区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区,并正常纳税的,分三年给予总额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
3.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三、鼓励上市(挂牌)企业高质量发展
1.对于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中采取增发等方式成功进行再融资并且所融资金投入区内项目的,按募集资金投在区内项目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2.“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资本市场中采取增发等方式成功进行再融资,按募集资金投在区内项目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3.对于在我区完成资本市场减持股份的上市公司股东,按不超过投资净收益的4%给予奖励。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工作;进一步畅通上市(挂牌)服务绿色通道,区相关职能部门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关措施,做好拟上市(挂牌)企业的服务工作,确保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顺利推进。
2.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根据企业上市(挂牌)目标任务,对区内功能片区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把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狠抓落实。
3.项目的补助及奖励,由拟上市(挂牌)企业提出申请,经区国资办(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报区管委会同意后实施。
七、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由区国资办(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苏高新管〔2020〕84号)、《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科创板上市的若干意见》(苏高新管〔2020〕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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