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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一站式项目申报专家To enterprise service consultant type growth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s the core of the new model
苏州市|关于印发《苏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02-07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苏州市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近日,苏州市科技局印发了《苏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苏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苏州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根据《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苏州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集成各类高层次专家服务于苏州市科技管理,是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专家库建设,积极鼓励引导国内外专家为苏州科技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规范使用、有序开发、动态管理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由资源配置与管理处牵头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专家库开发建设、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各专项计划主管处室根据工作职能和业务需要,协同推进专家库建设,按照本办法使用专家库专家,并对专家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过程所需评审咨询专家,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有特殊工作需要或属于改革探索的评审咨询活动,可根据实际需要选取专家,专家选取方案须由相关专项计划主管处室会资源配置与管理处、机关纪委后报请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六条 专家库与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一并建设维护,所涉及的专家库开发建设、运行维护及专家咨询费等,均在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 入库专家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3.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科研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科技评审咨询工作。院士等高层次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5.无科研失信和严重社会失信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八条 入库专家的专业条件:
1.技术类专家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或是市级以上创新型领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的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
2.管理类专家主要是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全市性以上行业协会学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丰富科技行政管理或决策咨询经验的人员、智库或咨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知识产权法、民商法等相关领域高水平专家或国家律师资格的人员。
3.经济类专家主要是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并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等的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创业(天使)投资机构、科技银行(支行)等金融机构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专家入库主要采取主动邀请、公开征集和共建共享三种方式:
1.主动邀请。市科技局根据评审咨询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后入库。
2.公开征集。市科技局公开发布或委托相关单位征集苏州市科技专家库专家信息,专家可自愿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推荐至市科技局,经市科技局审议通过后入库。
3.共建共享。市科技局通过与国内外各类专家库建设方签订协议的方式,按照协作共享的原则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吸纳入库。
第十条 通过公开征集方式入库的专家需在线填报《苏州市科技专家库专家入库申请(推荐)表》(附件1),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所在单位进行核实:
1.专家个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2.学历证书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近5年从事专业工作的简历。
其中,市级及以上领军人才项目、重大科技创新载体项目负责人可免于信息核实、直接入库。专家征集和推荐常年受理。
第十一条 按照专家申请的类别及个人学科、专业、技术特长等合理分组入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由资源配置与管理处会同各专项计划主管处室、第三方服务机构每年对入库专家进行定期更新与调整。除定期更新外,专家本人可登录专家库,查阅本人入库、分组信息,并可修改、变更相关信息,修改情况审核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由第三方服务机构核实相关情况、报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予以出库:
1.因身体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或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2.接受评审咨询活动通知后,无故缺席2次以上的;3.参加评审咨询活动过程中,不遵守组织单位提出纪律要求的,影响评审咨询严肃性的;4.学术思想、专业评判背离科研事实、违背科研道德和科技伦理规范,不能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履行专家职责的;5.擅自泄漏评审咨询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6.应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7.以参加专家活动为名,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8.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三章 专家选取与使用
第十三条 专家库专家的选取使用严格执行各专项计划主管处室申请、机关纪委监督、使用过程监管、事后客观评价的程序,确保专家选取与使用公平公正,有效防范廉政风险。
第十四条 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轮换原则。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同一专家一般不得连续3年参加同一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咨询工作。每年同一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咨询专家轮换比例不低于25%。
2.随机原则。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评审咨询专家组成员结构和选取条件,候选专家由机关纪委随机确定邀请顺序。
3.同行评议原则。专家所从事工作领域与评审咨询项目领域应当具有一致性,且在本领域内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充分考虑专家的代表性和互补性,根据项目需要选取专家。
4.回避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
(1)是被评审咨询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2)与被评审咨询项目申请人、参与者存在合作关系、亲属关系、师生关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的。其中,合作关系是指在过去三年之内,专家与被评审咨询项目申请人、参与者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情况;(3)两年内与被评审咨询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顾问等;(4)与被评审咨询项目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或有法律纠纷、可能影响公正评审咨询的;(5)其他与被评审咨询项目有关联且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咨询的情况。
第十五条 专家选取包括推荐选取和自动抽取两种方式,并根据专家库建设进度,逐步扩大自动抽取的适用范围。
推荐选取指由各专项计划主管处室按所需专家数扩大一定比例推荐备选专家(原则上不低于1:3,特殊专业领域不低于1:2),机关纪委随机确定专家邀请顺序,由相应专业服务机构按顺序邀请专家。专家名单在计划项目立项前必须保密。
自动抽取指由机关纪委在专家库系统根据设定条件随机产生评审咨询专家,由相应专业服务机构按序邀请专家。
第十六条 各专项计划主管处室在组织专家活动开始时,应对到场专家提出信息保密、纪律遵守等方面的要求,并请专家签署承诺书,承诺在评审咨询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和遵守工作纪律。必要时,在专家知情情况下,可对专家评审咨询现场进行录像、录音,电脑、手机集中保管等处理。
第十七条 专家参与活动时拥有的权利:
1.独立提出评审咨询意见和建议,不受任务单位或个人干预,并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价咨询活动;2.个人信息及活动中发表的评审咨询意见等,应得到组织单位的保护;3.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务报酬。
第十八条 专家参与活动时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科研道德和科技伦理规范,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评审咨询工作,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咨询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审咨询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审咨询项目的知识产权;3.参与的评审咨询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4.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审咨询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代为说情;5.积极参加市科技局组织的相关科技专家培训或在评审咨询活动前的情况说明会议;6.对获得的劳务报酬按规定申报纳税;7.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专项计划主管处室在使用专家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专家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情况按优秀(A)、良好(B)、一般(C)、较差(D)4个等级进行客观评价,填写《苏州市科技专家评审咨询活动评价表》(附件2)并及时反馈资源配置与管理处,评价结果作为专家选取和专家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1.遵守评审咨询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情况;2.工作态度和专业水准状况;3.履行评审咨询职责的能力;4.执行回避与保密规定的情况;5.其他评价内容。
第二十条 专家参加市科技局组织的评审咨询活动的劳务报酬,由组织活动的处室(直属单位)以专家咨询费的名义发放。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专家评审咨询费管理办法》(苏科资〔2019〕58号)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严格保障信息系统及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各专项计划主管处室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专家库建设或专家选取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对专家信息的审核把关;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本单位专家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如因单位审核不严谨、报告不及时,给评审咨询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计入单位诚信档案、情况通报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专家如存在科研失信行为、填写虚假信息、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情况,一经查实,取消专家入库资格。对徇私舞弊者予以情况通报,并公开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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