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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苏州高新区加快培育和发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2023-05-2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引导及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升区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全区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苏府办〔2021〕81号)和《苏州高新区创新型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苏高新管〔2021〕22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第二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工作实行区及板块联动工作机制,以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源头培育为重点,引导企业通过自主创新,不断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的高新技术产品,积极引导区域内中小科技型企业向高成长、新模式与新业态转型,加快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引进、培育工作,通过健全市场机制,强化基础支撑,加强人才培养,深化开放合作等渠道,提升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支撑能力。
第四条 加快提升科技创业园等孵化载体的建设水平,进一步营造科技创业氛围,完善创业环境,为孵化器内企业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专业化孵化服务,同时形成有利于科技创业企业快速成长的空间载体,加速培育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 结合区域产业优势,进一步强化科技招商和培育新兴产业的力度,积极组织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及知识产权、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择优选择区域内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领域内的科技型企业进行培育,为培育企业开展全流程、专业化服务。
第六条 集聚科技资源,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创新的主观能动性,以人才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为重点,加强培训和辅导,通过培育,使其尽快成长为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章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
第七条 进一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加大科技政策宣传与落实的力度,推动区域内科技型企业加快成果转化,培育提升区域内一批掌握核心技术的高科技企业成长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第八条 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认真履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相应职责。按属地管理原则,浒墅关先进制造功能片区、太湖科学城功能片区、狮山商务创新功能片区负责辖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挖掘、发动、辅导及申报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区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申报材料的收集和初审工作。区科创局负责加强科技企业的政策宣传、培训辅导以及对板块的业务指导,同时会同区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对上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上报意见。
第四章 奖励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奖励措施
(一)对于当年认定的省民营科技企业给予5000元的奖励。对于当年参加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列入公示的企业给予2000元的奖励。
(二)完善创新型企业培育库,对入库的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区和功能片区两级按1:1拨付。
(三)对于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5万元奖励。对于重新认定(2008年以来曾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同时享受上级财政给予的奖励和支持。
(四)对整体迁入苏州高新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完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手续并备案后按期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经审核分批共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区内各板块新招引并经区科创局备案的高质量的科技型企业,落地后两年内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经审核分批共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包含创新型企业培育所有政策奖励。对在上述企业引进中起到关键作用的科技服务机构,在其引进企业按期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每引进一家分批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省民营科技企业,是指根据《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规定,经由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备案确认拥有“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的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标准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机构是指为苏州高新区招引企业且在中国大陆注册的法人单位(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国资控股企业、建设期内院所平台除外),申请奖励前无不良征信。
第十一条 以上奖励采用事后奖补的方式,根据区科技创新年度资金预算统筹安排。高新区科创局、财政局统一对申请的资料进行审核,最终报区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统一下达奖励资金,具体拨付的时间以下发通知为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奖励资金从每年的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企业在获得本办法奖励资金时需签订资金使用承诺书。
第十四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及服务机构必须提供真实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已资助的费用必须如数全额退回,并纳入不诚信名单,同时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财政补助和奖励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15日。原《苏州高新区加快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办法》(苏高新管〔2022〕81号)自行废止。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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