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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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苏州工业园区对外文化贸易企业入库申报工作开始
2022-09-14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苏州工业园区对外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园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水平,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外向型文化企业,打造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品牌,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对外文化贸易企业库管理办法》,现就开展2022年苏州工业园区对外文化贸易企业入库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须是在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产品或服务出口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游戏动漫、创意设计、网络文化、数字制作、会展服务、境外投资等领域的企业。
2.申报企业须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苏州工业园区范围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财务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
二、入库条件
入库企业分直接认定和评审认定两种类型。
详见《苏州工业园区对外文化贸易企业库管理办法》(附件1)。
三、申报材料
(一)苏州工业园区对外文化贸易企业入库申请表(附件2)。
(二)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在职员工证明等。
(三)上一年度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情况(出口国别、出口内容、出口额)及相关材料(出口单证、出口合同、海关报关单、银行收款凭证)。
(四)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作品版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复印件)。
四、申报流程和步骤
9月30日前,按照通知要求,完成如下程序:
(一)线上申请
申报单位访问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http://sme.sipac.gov.cn)--登录(选择企业用户登陆,企业若从未注册,请注册企业用户,注册、登录如遇到问题请拨打67068000)--用户空间--业务征集--“2022年苏州工业园区对外文化贸易企业入库申报”,填写相关信息,附件上传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所有材料打包上传,以申报单位命名)。
(二)线下提交纸质材料
申报企业在审核前后均可提交正式材料,请打印带二维码的索引页,连同胶装成册的完整纸质材料(A4纸、一式两份、绿色皮纹纸封面, 索引页放最后一页)报送至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5号窗口(旺墩路168号市场大厦2F)。
申报单位务必按照以上时间节点完成各阶段的数据报送和材料递交,逾期不予受理!
苏州工业园区文体旅游局
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2022年9月9日
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对外文化贸易企业库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对外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园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水平,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外向型文化企业,打造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品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的重大决策部署、《苏州工业园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对园区对外文化贸易企业实施入库管理,分级分类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文化贸易企业,是指在园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产品或服务出口,符合本办法标准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游戏动漫、创意设计、网络文化、数字制作、会展服务、境外投资等领域的企业。
第三条 入库企业须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园区范围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财务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
第四条 入库企业将作为园区文化出口重点培育企业,在政策资金、争先创优、场景开放、展览交流、人才培育、金融支持等方面将获得优先发展机会。
第二章 入库条件
第五条 入库企业分直接认定和评审认定两种类型。
第六条 已获得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等对外贸易领域相关荣誉的单位,可申请直接入库。
第七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评审认定入库: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高的国际市场开发前景,产品或服务已出口至2个及以上的国家或地区。
(二)已建立海外业务渠道,海外业务团队不少于2人。
(三)参照国家《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类别和标准,出口额达到相应标准的 30%。
(四)公司在园区缴纳社保的员工达到总数的70%。
第三章 入库程序
第八条 入库流程
(一)企业提交申请材料;
(二)文体旅游局委托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进行材料受理;
(三)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初审通过后提交文体旅游局;
(四)文体旅游局组织评审,确定入库企业名单;
(五)入库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发文通过。
第九条 入库材料
(一)对外文化贸易重点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在职员工证明等。
(三)上一年度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情况(出口国别、出口内容、出口额)及相关材料(出口单证、出口合同、海关报关单、银行收款凭证)。
(四)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作品版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复印件)。
第四章 入库管理
第十条 入库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入库企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统计数据,上报产品或服务出口情况及下一步扩大出口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入库企业发生名称、经营地址、业务范围等重大变更,应及时向文体旅游局报备,核验后,企业库中相关信息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入库企业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违反诚信经营、触犯法律法规等行为,将从企业库中退库,三年内不得申请入库,相关信息记录其企业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苏州工业园区文体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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