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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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

2022-07-26

根据商务部等8单位《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22]289号),现开展2022年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申报工作,请符合《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规范》(商流通函[2022]123号)申报条件相关要求的企业积极参加申报。

一、申报流程

  1、系统申报:打开“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官网——企业用户登录——业务征集平台,选择“2022年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申报工作” 点击报名进入填报页面下载模板文件填写后并上传相关附件。

  2、纸质材料报送:申报企业将纸质材料(填写《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城市、企业)申报书》+附件材料)一式五份按要求盖章,按顺序编制目录以及页码胶装成册后报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4号窗口(园区旺墩路168号市场大厦2楼)。

  注:纸质材料中必须从申报系统打印申报材料索引页,并且胶装在申报材料中最后一页,申报材料要求盖章处,须加盖公章,复印无效,申报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3、申报截止时间:2022年7月27日上午12点(纸质和系统同步),逾期不候。

二、相关链接

  商务部等8单位关于印发《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规范》的通知



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

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的决策部署,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切实做好国家供应链创新应用示范创建工作(以下简称示范创建),规范组织申报、评估认定、流程管理等工作,制定本规范。在示范创作过程中。


第二条在示范创建工作中,按照广泛动员、自愿申报、科学评估、动态管理、严格质量控制的原则,遴选出在产业链供应链发展中具有创新、协同、高效、绿色低碳、柔性、韧性等优势的示范城市和企业。


第三条示范创建由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监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等七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商务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国家供应链创新应用示范城市(企业)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每年认定一批城市和企业,分别授予国家供应链创新应用示范城市和国家供应链创新应用示范企业称号。


第二章示范城市申报条件


第五条示范城市原则上为地级及以上城市,经济规模较大、产业特色鲜明的县级市也可申请。


第六条示范城市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济基础好,发展潜力大,供应链创新应用软硬件基础扎实。


2.重点发展产业规模大、技术先进、产业配套齐全、国际化水平高、辐射带动作用强。


3.在全国或区域内具有较强的供应链协调和资源整合能力,高效聚集支撑供应链创新发展的技术、资金、人才等要素资源。


4.交通、物流、金融等设施和条件相对完善,一般为全国性或区域性枢纽,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顺畅。


5.重视供应链创新应用,积极构建促进供应链创新发展的政策体系,营造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


第七条示范城市围绕以下重点方向形成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1.完善供应链治理机制。推动形成跨部门、跨区域的供应链协同治理机制;完善供应链创新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鼓励供应链前沿技术、基础应用和先进模式的研究和推广;加强重点行业供应链产学研对接和成果示范应用。


2.加速供应链数字化转型。完善数字化基础设施,积极推动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加快实施“基于云的数字化赋能”行动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深化供应链各环节数字化应用,推进数据赋能,加快工业数字化转型和服务业数字化转型,推动供应链大中型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


3.完善重点行业供应链生态。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核心供应链企业,构建大中小企业创新机制;培育专业化、新型的制造业“小巨人”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增强供应链的稳定性;完善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发展供应链管理服务业,不断优化供应链生态系统。


4.促进区域供应链互联互通。加强规划对接和政策协调,促进要素资源高效流动,升级区域间产业供应链合作,推动形成分工合理、协调高效、优势互补的区域产业供应链布局。


5.加快供应链的绿色发展。推进供应链全流程、环节、要素的绿色化,践行“无浪费”理念;大力发展绿色设计、绿色采购、绿色制造、绿色物流、绿色销售、绿色回收等。,实现全链条、系统性的节能减排,大幅降低固体废物产生强度,最大限度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产生和使用。


6.提升全球供应链竞争力。推进高水平“引进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跨国高技术产业、高技术环节和高端生产性服务业;找准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定位,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配套服务;提高规则、标准等“软连接”水平,更好地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


7.提高供应链安全稳定水平。建立供应链安全评估和预警系统,提高动态风险监控和实时预警能力;做好行业内的供应链战略设计和精准施策,形成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畅通国际物流通道,加强对全球物流枢纽和通道资源的控制。


8.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开展的其他供应链创新和应用举措。


第三章示范企业申请条件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取得相关经营资格,且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企业均可申请。


第九条示范企业可分为以下三类:


1.农产品。包括农、林、牧、渔业种(繁)种、种植(养殖)及相关专业和辅助活动企业,农副食品加工和流通企业。


2.工业制造。包括采矿、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


3.商业服务。包括生产性服务企业和生活性服务企业。分为以下三个子类别:


(1)批发和零售。主要从事流通领域的批发零售活动,包括进出口贸易、交易市场(平台)、经销代理、有店零售、无店零售等企业。


(2)现代物流。主要从事运输、仓储和邮政活动,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装卸、仓储和邮政企业。


(3)供应链管理服务。主要指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对供应链中的物流、商流、信息流、资金流进行设计、计划、控制和优化,集单散订单管理、采购执行、报关退税、物流管理、数据管理、贸易商务和结算等为一体的管理服务企业。


第十条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位于产业链供应链的核心位置、关键环节或重要节点,具有较强的供应链组织和控制力。


2.协同水平高,产业链供应链横向联动、纵向渗透,带动上下游企业互利共赢发展。


3.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能够充分利用内外部资源,培育和形成供应链的综合竞争优势。


4.注重供应链创新和应用,不断提高供应链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第十一条示范企业围绕以下重点方向形成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1.强化创新引领作用。加强基础研究,推进应用研究,加强供应链创新升级和信息技术集成应用,开展补链强链行动,推动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开展供应链组织和商业模式创新,提高协作、资源整合和综合服务能力。


2.提高供应链管理水平。运用先进的供应链管理思想和方法,促进业务流程优化和重组;建立企业间供应链战略伙伴关系,构建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供应链协作体系;加强供应链标准化建设,加快形成统一的互认标准体系。


3.拓展供应链专业服务。发挥技术、市场、平台优势,探索拓展专业化供应链服务,提供一体化供应链管理服务,积极赋能中小企业。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流程化、智能化的供应链金融服务。


4.推动供应链绿色发展。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强度处于行业领先水平;提高绿色管理水平,加强环境和碳排放信息公开;完善绿色采购机制,促进供应商绿色转型;积极发展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绿色制造;提高物流标准化、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完善绿色物流体系;推广绿色包装,提高绿色商品的销售比例。


5.完善全球供应链布局。深化对外投资合作,积极布局R&D、生产、营销、服务等职能机构,利用海外优质市场和资源提升全球竞争力;推进产能和装备制造国际合作,培育产地多元化竞争优势;加强对全球物流枢纽和渠道资源的控制,形成高效安全的国际物流供应链网络。


6.提高供应链风险防范能力。加强供应链风险识别,建立供应链风险预警系统,增强风险防范和抵御能力;在网络布局、技术合作、物料采购、物流渠道等方面增强供应链的应变能力。,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7.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开展的其他供应链创新和应用举措。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商务部将会同有关单位发出通知,启动年度全国供应链创新应用示范城市和企业评选工作。


第十三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国家供应链创新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的培育工作,牵头组织申报。


第十四条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和企业应根据指标体系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城市和企业的申请材料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城市和企业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国家供应链创新应用示范创建城市(企业)申请表》,主要包括示范基础、示范方向、已有经验、突出成绩和示范创建工作考虑等内容。


2.指标体系中每个项目的数据、内容和必要的支持材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和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择优向商务部推荐。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SASAC直接管理的中央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提交商务部。


第五章专家评估


第十七条商务部会同有关单位推荐专家组成论证会,创建专家库,专家库由现代供应链各领域知名专家学者组成。


第十八条在论证评估开始前,商务部会同有关单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组按照《指标体系》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城市和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汇总评分结果和评审意见,确定示范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评审专家组对可能存在的问题或异议进行必要的实地调查和抽查,并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六章宣传和识别


第二十一条商务部将在商务部网站上公布建议范本清单,为期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商务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对公示期内收到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商务部会同相关单位按程序认定为国家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企业,并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七章演示管理


第二十四条商务部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示范城市和企业的管理和指导,研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促进相互交流,组织业务培训,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和做法。


第二十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做好地方示范创建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及时梳理和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宣传和推广地方示范城市和企业探索形成的新技术、新模式以及好的经验和做法,巩固和提升示范效果。


第二十六条示范城市和企业应根据本地情况和自身企业实际,明确示范创建目标,提出详细的操作措施,制定相应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形成示范创建台账,通过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报送。


第二十七条示范城市和企业应根据工作台账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措施,落实详细示范创建任务,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通过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报送季度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地方示范城市和企业建立工作台账,报送季度报表,并在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上审核确认。年度结束后15日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送本地区年度示范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示范城市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示范企业为中央企业的,工作台账和季度报告由商务部在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上审核确认。


第三十条商务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示范创建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每两年对被考核的示范城市和企业组织一次考核,重点考核组织保障、账户管理、进度汇报、绩效目标、示范带动等内容。城市和企业。鉴定不达标的,取消示范资格。


第三十一条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示范资格:


1.提交的材料和数据有欺诈行为。


2.企业经营状况持续恶化或者被停业整顿,不再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3.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造成重大安全、重大质量或者严重环境污染等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示范企业变更名称、经营范围、合并、分立、变动工作岗位的,应当及时向商务部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准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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