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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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工业园区2022年度第一批次上市促进扶持专项资金
2022-05-10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及高质量发展,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及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22〕3号),现就组织申报苏州工业园区2022年度第一批次上市促进扶持专项资金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为拟上市企业、上市企业,认定标准详见《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及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22〕3号)。
2、拟上市企业需已在园区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局备案,并取得《园区拟上市企业认定通知》。
3、申报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获扶持项目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停止补助。
4、申报主体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责令改正,追回相关奖励资金,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上市促进扶持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监管部门认定申报主体在发行上市、资金募集或使用、并购重组、股权转让、股份减持、证券交易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追回相关奖励资金,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上市促进扶持专项资金。
6、申报主体承诺在园区持续经营,若迁出将已获得的奖励退回。
二、申报项目
1、上市(挂牌)奖励
奖励内容详情请咨询
备注:苏园管〔2022〕3号文施行前在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按照400万元奖励标准,扣除前期已获得的挂牌奖励,一次性补足差额。
2、首发上市、再融资募投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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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募集资金投在园区是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企业、上市企业在园区的子公司或上市企业控制的其他园区企业实施。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上市企业的主营业务,包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研发支出、项目产业化投入等。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财务性投资、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等行为不在奖励范围内。本次申报按照2021年度投资金额进行申报。
3、上市企业并购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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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并购是指上市企业以支付现金或发行股份等方式取得被并购企业的控制权或控股权且被并购企业被纳入上市企业的合并报表范围。原则上被并购企业所属行业应与上市企业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且与上市企业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上市企业多次收购同一企业股权以实现并购的,以交易金额的累计数为认定标准。本次申报项目为2021年8月27日之后完成的并购交易。
4、上市前股权转让奖励
鼓励拟上市企业的核心骨干人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通过设立在园区的员工持股平台等转让拟上市企业股权。
备注:股权转让净收益是指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合伙制员工持股平台转让拟上市企业股权的,拟上市企业收到奖励资金5个工作日内,应将奖励资金全额拨付给相关个人。本次申报项目为2021年8月27日之后完成的股权转让。
5、上市后股份减持奖励
鼓励上市企业的核心骨干人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通过开立在园区的个人证券账户减持上市企业股份或通过设立在园区的员工持股平台等减持上市企业股份。
备注:股份减持净收益是指股份减持的收入额减除股份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个人及合伙制员工持股平台减持上市企业股份的,上市企业收到奖励资金5个工作日内,应将奖励资金全额拨付给相关个人。本次申报项目为2021年8月27日之后完成的股份减持。
三、申报方式
企业将申报文件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递交至: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5号窗口(旺墩路168号市场大厦2楼)
四、申报材料
详见《苏州工业园区上市促进扶持专项资金申报须知及材料清单》
五、申报时间
申报文件递交截止日期:2022年5月20日17:30
苏州工业园区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局
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2022年5月9日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
推进企业上市及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江苏省、苏州市对金融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增强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快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金融与科技、产业、经济深度融合,全力建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标杆城市、充分打造长三角地区产业资本集聚高地,持续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现就进一步推进苏州工业园区企业上市及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拟上市(挂牌)企业和上市企业认定标准
1. 本意见所称拟挂牌企业,是指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且注册在园区的企业,符合或基本符合挂牌要求,并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挂牌服务协议并进入实质操作阶段。
2. 本意见所称拟上市企业,是指拟在境内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且注册在园区的企业,或经认定的拟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主体在境外且主要经营主体注册在园区的企业,符合或基本符合上市要求,并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进入实质操作阶段。
3. 本意见所称上市企业,是指在境内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且注册在园区的企业,或经认定的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主体在境外且主要经营主体注册在园区的企业。
4. 本意见所称境内主要资本市场,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和科创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等。
5. 本意见所称境外主要资本市场,是指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全球精选市场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主板、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主板、东京证券交易所主板、伦敦证券交易所主板等。
二、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
对经认定的拟上市、拟挂牌企业,针对不同阶段,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 在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完成股改给予50万元奖励,成功挂牌给予100万元奖励。
2. 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境内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正式发行上市给予250万元奖励,并按其首发募集资金投在园区的金额的2‰给予募投奖励,募投奖励最高1000万元。
3.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完成股改给予50万奖励,辅导验收给予100万元奖励,上市申报材料受理给予150万元奖励,正式发行上市给予100万元奖励,并按其首发募集资金投在园区的金额的2‰给予募投奖励,募投奖励最高1000万元。
4. 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完成上市架构搭建给予50万奖励,上市申报材料受理给予100万元奖励,通过上市地的证券监管与交易机构审核给予150万元奖励,正式发行上市给予100万元奖励,并按其首发募集资金投在园区的金额的2‰给予募投奖励,募投奖励最高1000万元。
5. 鼓励拟上市企业的员工持股平台等在园区实行股权转让。
三、鼓励上市企业高质量发展
对经认定的上市企业,进行并购、再融资、设立企业投资基金等,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1. 上市企业并购园区内企业的,每单交易金额在1亿元(含)到2亿元(含)的,奖励100万元;每单交易金额在2亿元到10亿元(含)的,奖励200万元;每单交易金额超过10亿元的,奖励300万元。并购园区外企业的,按上述奖励标准减半执行。
2. 上市企业以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可转债或在多个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等方式实现融资的,按其募集资金投在园区的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
3. 鼓励园区上市企业及其实控人、高管等在园区发起设立企业投资基金,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经认定可给予项目投资、产业引进等奖励,奖励标准参照《进一步促进东沙湖基金小镇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21〕54号)适用。
4. 鼓励上市企业的主要股东、员工持股平台等在园区实行股份减持。
四、保障措施
1. 加大上市后备梯队培育力度,完善上市苗圃工程培育体系,提升上市苗圃工程核心服务能力,通过“培训、政策、资本、产业、专业资源、传播”六大赋能体系,持续助推优质企业登陆资本市场,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上市后备梯队培育。
2. 充分发挥园区上市公司协会服务职能,优化“政企沟通、企业家交流、产业链合作、产融对接”四大平台,督促上市企业守法合规、完善公司治理,引导上市企业“聚焦实业、做精主业”,持续提升上市企业质量。
3.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提升服务能力,优化“园易融”平台服务内容,完善风险补偿资金池功能,加大对拟上市企业、上市企业融资的扶持力度。
4. 拟上市企业的主要股东、员工持股平台等在园区实行股权转让或承诺在园区实行股权转让,综合贡献较大的,经认定可优先予以供地支持。
5. 上市企业的主要股东、员工持股平台等在园区实行股份减持或承诺在园区实行股份减持,综合贡献较大的,经认定可优先予以供地支持。
6. 鼓励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期货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向拟上市企业、上市企业提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等专业服务。对于优秀的中介机构和服务团队,予以褒扬和奖励。
五、其他
1. 拟上市(挂牌)企业、上市企业达到上市奖励专项资金每一项奖励申请标准前,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的,可申请以上政策扶持。
2. 企业申请上市奖励政策时,需签订承诺书,承诺在园区持续经营,若迁出应将已享受的上市奖励退回。
3. 本意见与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4. 属于重大项目的,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后,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专项安排。
5. 申报主体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严重失信行为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获扶持项目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停止补助。任何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将根据相关规定责令改正,追回相关财政资金,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上市奖励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8〕81号)到期后至本意见开始施行之间的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内容执行。本意见由园区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并细化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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