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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全文详解
2021-08-30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是国家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和保障技术市场繁荣发展,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优惠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并对进一步规范技术交易行为,促进技术市场的健康、有序和繁荣发展,激发各类主体的创新活力,提升政府决策和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属于行政确认事项,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印发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委托开发: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合作开发: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委托人的义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受托人的义务: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违约责任: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违约责任: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下列各项符合技术开发合同认定条件规定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
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
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
其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的情况有:
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内容与形式: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让与人与许可人的义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限制许可人申请专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受让人与被许可人的义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转让费、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应具备以下条件:
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价值;
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委托人的义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受托人的义务: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技术咨询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下列各项符合技术咨询合同认定条件规定的,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科学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
技术政策和技术路线选择的研究;
重大工程项目、研究开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要技术改造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等的可行性分析;
技术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术系统的技术评估;
特定技术领域、行业、专业技术发展的技术预测;
就区域、产业科技开发与创新及特定技术项目进行的技术调查、分析与论证;
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与选择;
专用设施、设备、仪器、装置及技术系统的技术性能分析;
科技评估和技术查新项目。
以上项目中涉及新的技术成果研究开发或现有技术成果转让的,可根据其技术内容的比重确定合同性质,分别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咨询合同。
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的情况有:
就经济分析、法律咨询、社会发展项目的论证、评价和调查所订立的合同;
就购买设备、仪器、原材料、配套产品等提供商业信息所订立的合同;
属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部分、不能独立成立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前期技术分析论证。
【来源:江苏科技资源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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