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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 相城区科技贷款贴息资金实施办法

2023-03-10

  近日,相城区科学技术局牵头起草了《相城区科技贷款贴息资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公示期为2023年3月7日-2023年4月6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列举异议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单位、联系地址及电话等;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原则上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邮编:215131;


  联系方式:

      投诉举报:85182156,业务咨询:85182160


  联系地址:

      苏州市相城区科学技术局(相城区行政中心10号楼);


  附件:相城区科技贷款贴息资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苏州市相城区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7日

  相城区科技贷款贴息资金实施办法


公示稿件_20230310115629.png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加强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切实降低科技企业融资成本,根据苏州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结合相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贷款贴息(以下简称“贷款贴息”)是指对科技企业从银行和科技小贷机构获批,用于科技创新、产品开发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或使用科技金融产品而产生的利息支出,以及使用专业担保公司为科技贷款进行担保而产生的担保费用进行补贴。科技小贷机构需注册于相城区内且经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科技金融产品需经相城区风险补偿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

  第三条:

      相城区设立科技贷款贴息资金,在每年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并实行总额控制,由区科技局扎口审核管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

       科技贷款贴息资金支持的对象为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的,苏州市相城区内工商注册的科技型企业,且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经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认定的企业;

  2. 经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备案认定的企业;

  3. 高新技术企业;

  4. 市级以上(含市级)“瞪羚计划”企业;

  5. 区级以上(含区级)独角兽培育企业;

  6. 获得各级科技人才计划资助的领军人才企业。

  第五条:

       贷款贴息采取先发生后补助方式,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第三章 补贴方式


  第六条 贷款贴息的比率: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发生的科技贷款利息,根据申报单位上年度实际支付利息(含担保费)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一次性补贴。实际贷款利率超过贷款发放时的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以贷款发放时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第七条 贷款贴息限额:

      近三年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的企业,每年申请贷款贴息最高50万元;近三年承担市级科技项目的企业,每年申请贷款贴息最高40万元;其他企业,每年申请贷款贴息最高30万元,重点支持相城区三大产业创新集群企业、获批相城区风险补偿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科技金融产品的企业。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根据年度申报通知将申请材料报送区科技局。

  第九条:

       企业申请贷款贴息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 相城区科技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进账凭证、科技企业科技贷款结息明细表和付息凭证复印件;

  4. 科技企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5. 其他相关的材料。


  第五章 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

       区科技局对贷款贴息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财政、金融监管等部门进行复审,审核通过的申请将根据资金拨付规定流程,统一拨付。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由区科技局严格监督检查。如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全部贴息补助。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当年贷款利息已获得各级政府利息补贴的,或与区内其他贷款贴息政策条款有重叠部分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企业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

      本办法涉及的奖补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第十四条:

       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D类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有效期两年。2022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利息以及担保费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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